上海一公司提供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快手6万多

9月22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于近日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刷量服务,使播放量、点赞量和评论量不高的作品迅速增加热度,帮助用户进行虚假宣传,破坏了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罚66000元。

判决书显示,快手方面称,发现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站代刷社区,针对快手用户提供刷量服务,并向用户收取费用。该公司在展示项目时以“筷兽”“蔗糖”等称谓代替“快手”字样以规避快手的查找,主观恶意明显,其提供的刷量服务不正当地利用了快手的竞争优势,使作弊用户获取不应该获得的优先级关注,导致快手平台评价系统数据不准确,降低了快手平台的市场声誉,损害了快手的市场竞争力。

上海一公司提供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快手6万多

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公司运营的网站名称为伯乐卡密社区,2019年注册,2020年开始运营,经营期间为2020年2-7月,不到半年。刷量业务不是其主营业务,获利极小,充值系针对影视会员服务,收取费用为正常价格的6-8折,利润为充值费用的5%,与快手主张的业务无关。且运营网站未出现“快手”字样和快手相关产品,未给快手方面造成损害,快手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认为,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依托平台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受到保护。快手认为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者和服务的收款方,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刷量服务,使播放量、点赞量和评论量不高的作品迅速增加热度,帮助用户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快手应用程序中存在大量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破坏了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严重影响快手方面做出正常经营决策,损害了其享有的合法商业利益。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快手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快手方面的实际损失或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获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快手平台的知名度、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收费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定,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方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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