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事件宪法分析(秦火火事件个案分析及分析)

人人自媒体的时代,大家都习惯了将自己的喜怒哀乐放在网络上宣泄和释放。流量时代,爆红来得太容易,红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身价、变现的同义词,于是,为了搏眼球、吸粉、上热搜,明星们刷存在感、制造话题、花样百出;普通人为了成为网红,不惜自曝、自降身价也要成为全民噱头;也有人为了解决问题,在网络上出口诋毁,掀起骂战,消耗社会资源……网络这把双刃剑,太锋利太刚硬,谁也别想驾驭,关键时效性还短,所以,别沉溺于手机里的世界,还是抬起头,看看这个真实的世界,切身感受一下风雨和阳光,总比被不明真相的网友裹挟着,为别人炒作、造谣、污蔑、谩骂推波助澜要好吧。

案例1:

网络暴力涉罪案的典型要首推秦火火,为了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秦火火分别使用“东土秦火火”“淮上秦火火”“江淮秦火火”和“炎黄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一是捏造“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二是捏造“杨澜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的事实,该信息被转发700余次;三是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篡改信息“兰和被老女人周某某包养”,该信息累计被转发900余次;四是捏造“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秦火火还利用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的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温线动车事故)这一热点事件,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称后者向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火‬火‬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

虽然秦火火以上发布涉案微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相同,但其针对罗援、杨澜、兰和、张海迪等个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对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却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法院最终判处秦火火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诽谤罪: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一般案件由被害人自行起诉至法院,本案却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因为本案符合“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关于“危害后果标准”,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秦火火在该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编造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因此,其行为足以被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对起哄闹事的行为实施地解释,已不限于现实的公共场所,而是包括网络空间在内的所有公共空间。这种解释既符合现实的需要,又不会扩大打击面,因此,网民必须遵法守法,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不能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破坏网络社会秩序。

诽谤罪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具体包括“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三种行为方式,前提是虚假事实,如果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则不构罪。

案例2:

杨某因母亲田某在房屋开侧门修台阶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并因双方对修台阶处的用地权属产生分歧。自诉人及家人在“争议地”修围墙时,杨某拍摄照片后,在天涯社区注册,并以“双标狗那么多”的用户名在该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湖南省湘西凤凰县疑一公职人员擅自离岗回家修围墙》的文章,称“自诉人本应在政府上班,但连续一周在正常工作时间都出现在饭店,并每天陪同其母亲修围墙,是假冒公职人员还是吃空饷?另外还指出自诉人存在侵占国有土地的可能,是谁给她办的手续?是什么势利让她如此肆无忌惮?”该文章在网上引起了大量的点击和转载,浏览次数达到23万余次。

自诉人起诉要求判决杨某构成诽谤罪,并诉请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人停止散布侵权信息,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维权费。

法院认为,杨某用质疑的方式发帖,目的是为了引发舆情关注,解决纠纷。该文章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文章内容虽有不实成分,但属于检举、揭发范围,不应以诽谤罪论处。因此,判决杨某不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总结:

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民事纠纷,被告人没有捏造、虚构事实,就不属于《刑法》上捏造、虚构事实诽谤他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过程中使用一定的谩骂语言也不为过,只要反映的情况事出有因,就属于公民依法控告、控告的范围,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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