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別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本案過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申請複議權。
5、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詢問,有權拒絕回答的權利。
6、核對筆錄的權利詢問筆錄應當叫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7、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8、參加庭審的權利如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向證人發問並質證、辨認物證和其他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和調取新的物證等等。
9、辯護權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權利。
10、反訴權這種權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擁有的權利,而只有自訴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夠提起反訴。
11、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2、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13、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14、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察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
15、申訴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6、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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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判無罪後,應該得到怎樣的補償?
雖然我不懂法律、但這事給嫌疑人帶來很多無法彌補的損失、特別是精神上、試想一下被抓去之後父母妻兒要承受別人怎樣議論、內心很受煎熬吧!我覺得再多金錢補償也無法彌補那種痛!所以在沒有確鑿證據之前不應該抓捕嫌疑人、應該和嫌疑人以及家屬私下監控、怎樣也不能跑一家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