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股东因为受让股权后无法办理股权转让审批,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法院认为协议有效,不支持解除。这是什么情况呢?

一些特殊行业对股权转让有行政审批要求,比如典当行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等。这类行业通常属于试水型行业,管理规定一般是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要正常经营就需要遵守这类管理办法。但这种情况会引起纠纷,通常基于如下基础事实:

公司股权研究——有效的协议,“无效”的转让?

1. 有些特殊行业刚刚试水时,存在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审批,但市场监管部门在一开始并未对该行业公司的股权转让设定前置审批要求,可以在没有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办理股权转让;

2. 还有些特殊行业公司,股东间因各种个人原因和意图,不办理审批和股权转让登记,在经营受限或股权纠纷时,已经无法办理股权转让;

3. 更有股东享受这种非法状态,借以拖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方起诉要求支付价款时,以股权转让需审批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公司股权研究——有效的协议,“无效”的转让?

一、股权转让效力诉讼

兰州一家担保公司的股东即因此陷入长达三年的诉讼,案件事实很简单:

股东A将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B,双方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股东B一直未完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东A随即把股东B起诉至法院。

股东B称,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公司股权5%以上的,应当经经信部门批准,同时根据《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等工作的通知》甘工商发〔2011〕186号其中(二)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如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变更情形且内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变更事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信委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为担保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省工信委批准变更的担保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实际情况却是该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如同长治加油站经营者在税务稽查中注销企业一样: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不正经律师调查——税务局罚她款,她把企业注销了!

公司股权研究——有效的协议,“无效”的转让?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漫长程序,最后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7部委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颁布实施,该暂行办法系行政法中的部门规章,该暂行办法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维持合同效力并不损害公共利益,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股东B应当按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You Chen

二、监管的实际情况

上述担保公司股权协议被认定有效,但在实际监管中却并未获得审批。公司的日常经营,特别是许可证到期后的正常经营必将因此受到影响。

我们不探讨股东B是有意为之还是有别的原因,对于公司来讲,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审批就成为难题了:

一方面因为股权协议被认定有效,即股权已实际发生变更,但该变更并未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补充审批手续不可能做新的变更,需要以变更前股权结构进行申请;

另一方面以原股权结构进行申请,原股东大概率不会配合,即使原股东愿意配合,主管部门对明知已发生与申请情况不一致的违规变更后会不会审批同意也存疑。

公司股权研究——有效的协议,“无效”的转让?

因此在此类特殊行业变更股权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解除、违约、未审批通过后的措施做明确规定,否则将会形成僵局。

上述案例中股东双方其实对此有一定的认知,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2款约定了合同终止情形:

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 原、被告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 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原告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约定确认为合同终止的条款,但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合同终止已无意义。

You Chen

对于股东B而言,又一次吃了玩弄“潜规则”的亏:其通过潜规则,在没有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现在公司无法办理新的许可又要推翻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妄图为所欲为被打脸。

如果在协议中将约定协议终止事项变为约定解除事项,同时明确在协议解除后双方有义务将股权转让恢复原状,即设定股东A在无法获得审批情况下有义务办理股权回转手续,从合同技术角度是不是更为合理?在出现僵局时也不至于无计可施。

公司股权研究——有效的协议,“无效”的转让?

股东B在诉讼中还尝试过起诉工商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股权变更行为,后撤诉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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