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瓦房店站长网(瓦房店简介)

  2021年12月21日,截至17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3人被处分,1人被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7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审查调查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副书记、厅长达木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副书记、厅长达木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达木拉简历

  达木拉,男,藏族,1962年9月出生,西藏萨迦人,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在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工作;

  1993年4月至1996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6年10月至2001年5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级秘书;

  2001年5月至2004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正处级秘书;

  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编译局(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

  2005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1年1月至2018年11月,任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副书记、厅长;

  2021年12月免职。

  党纪政务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李柏被开除党籍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山西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李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柏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由他人支付其私人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干部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柏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柏简历

  李柏,男,汉族,1958年11月生,山西交城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76年1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7年4月,任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1998年8月,任阳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2003年5月,任阳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8年3月,任长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4年6月,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

  2018年12月,退休。

  青海省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书记王剑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书记王剑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剑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纪法底线,背弃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非法帮助将不具备人大代表资格的人员当选为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严重损害党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

  王剑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剑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剑锋简历

  王剑锋,男,汉族,1970年4月生,山东龙口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9年4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04–1996.12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审计局干部;

  1996.12–1997.05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科员;

  1997.05–2001.02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副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正科级);

  2001.02–2003.04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2003.04–2005.10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2005.10–2008.01 青海省西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8.01–2011.07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长;

  2011.07–2014.08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委书记;

  2014.08–2018.11 青海省西宁市副市长;

  2018.11–2020.07 青海省西宁市委常委、副市长,一级巡视员;

  2020.07–2021.04 青海省海西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一级巡视员;

  2021.04—2021.08 青海省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

  2021年8月 免去青海省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职务。

  西藏天海集团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斯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西藏天海集团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斯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斯朗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斯朗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斯朗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斯朗简历

  斯朗,男,藏族,1961年9月生,四川甘孜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在职大专学历。

  1979年11月至1980年12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武装部战士;

  1980年12月至1986年9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交通局工程队修理工;

  1986年9月至1989年10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交通局工程队调度员;

  1989年10月至1993年12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日喀则运管所;

  1993年12月至1997年4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日喀则运管所副所长;

  1997年4月至2000年8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日喀则樟木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

  2000年8月至2001年12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日喀则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

  2001年12月至2004年2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日喀则运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兼处长;

  2004年2月至2005年6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昌都公路管理分局副局长;

  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2006年1月至2011年10月,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纪委书记;

  2011年10月至2017年5月,西藏自治区公路局青藏公路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西藏自治区公路局党委委员、路政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7年10月至2021年8月,西藏天海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副厅级);

  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西藏天海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

  2021年10月免职。

  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大连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持续纠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基层微腐败问题,大连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如下。

  1.大连市普兰店区四平街道顾家社区原党总支书记兼居委会主任于喜梅违规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2012年至2020年,于喜梅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支出套取扶贫资金1.02万元,虚开发票骗取上级专项资金0.91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违规为自己办理使用及帮助他人违规取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骗取财政贴息9.72万元;接受请托违规加盖公章、出具意见,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贷款审批,造成财政贴息损失12.91万元。于喜梅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5月,于喜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居委会主任职务被依法罢免。

  2.大连市瓦房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违规向服务对象收费问题。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瓦房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未取得收费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打印、复印费共计12.27万元,其中10.96万元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其余1.31万元被财政部门收缴。时任瓦房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路桂馥,于2021年6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超标准、超范围违规收费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采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违规收费73.79万元。2020年12月,院长岳忠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院长张国春、院长助理兼放射线科主任陈海、物价审计部部长严智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的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4.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技术部副部长于新生违规侵吞困难职工补助款等问题。2016年至2021年8月,于新生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以多种手段克扣并侵吞困难职工补助款、慰问金及奖金共1.28万元;以解决办公经费为借口,采取私自调增职工奖金额度并要求部分返还的方式侵吞奖金款共26.34万元;以结婚、生子、生日等名义,多次违规向本单位职工、管理服务对象、业务往来单位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共67.42万元。于新生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安徽通报七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安徽省纪委监委对七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1.亳州市谯城区原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谭献华滥用职权、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挪用公款案。谭献华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出售公司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3573吨,贪污所得款项900万元;伪造“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公章、“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印章,用于向银行贷款或向他人借款;挪用公款691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谭献华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2.萧县军粮供应站原站长吴忠侠、原副站长刘艳挪用公款案。吴忠侠利用担任萧县军粮供应站指导员、主办会计、站长等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43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及营利活动。刘艳明知吴忠侠挪用公款,仍予以帮助。吴忠侠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刘艳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3.阜南县张寨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经理张豪、原主管会计王铁、原出纳会计张云海共同贪污案。张豪、张云海、王铁3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分粮食销售款、虚造支出、违法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共同贪污公款115万余元。张豪、张云海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张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张云海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王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4.天长市粮油(集团)总公司乔田粮站原站长钱劲贪污案。钱劲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谎称到外地收购小麦骗取公司资金等方式,贪污公款112万元。钱劲被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5.滁州市琅琊区粮食系统贪腐窝案。滁州市琅琊区原粮食局局长何有山等人,在粮食销售出库、工程建设等方面,采取虚开结算凭证等方式贪污粮食收购资金,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严重违纪违法。滁州市琅琊区原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何有山,收受贿赂15.1万元;原粮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戴忠阳,收受贿赂5.3万元;原滁东粮站站长谢卫兵,收受贿赂29.55万元,挪用公款37万余元,贪污公款33万余元;原粮油食品局直属库主任韦永年,收受贿赂17.18万元,贪污公款9万元;琅琊粮库原主任徐宏刚,收受贿赂15.7万元,贪污公款1万元;原米厂副厂长常勇,收受贿赂21.4万元。何有山等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判处3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无为县原粮食局东郊粮站站长李能满、城关粮食购销公司会计吴孔桂贪污、受贿案。李能满利用担任东郊粮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粮食收购、粮站土地开发过程中,贪污公款121万余元;在粮站资产处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万元;吴孔桂利用担任东郊粮站主办会计、城关粮食购销公司主办会计等职务便利,在粮食收购、粮站土地开发和资产处置过程中,贪污公款158万余元。李能满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吴孔桂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

  7.原中储粮安庆直属库明光桂花收储库负责人兼检斤员陈为国贪污案。陈为国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等方式,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贪污公款131万余元。陈为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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