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霖之子张建军(张乐行妻子死有多惨)

张霖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对于涉毒品犯罪、涉“黄”(淫秽)犯罪、网络犯罪、诈骗犯罪等刑事辩护略有研究。本律师办公室在广州市珠江新城,欢迎交流。作者常年担任法律顾问,谨以最专业的精神和态度,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作者愿意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力所能及的咨询和指导,欢迎交流。

毒品犯罪研究(二):“帮忙带货”之有罪判决案例评析

以前,在刑一庭曾接触过许多毒品犯罪案件的卷宗,看到许多“帮忙带货”的案子。此处所说的“带货”,指的是“走私毒品”。

在广州做生意的外国人特别多,部分别有用心之人,以恋爱等名义,结交中国女孩子(无知少女),柔情蜜意,带着女孩出国看世界,一切似乎那么美好。

“学习英语”之后,两人来到香港,男方谎称约了客户有重要业务商谈,需要再多留几天,让女孩先行回广州。隔日,男方送女孩至皇岗口岸,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女孩,让女孩一起带回家,两人依依惜别。

后面的事情,估计也猜到了,海关在女孩的行李中查获大量毒品。

除前述情形之外,“帮忙带货”还可能以中外网恋、水客带货、兼职带样品、腰缠腿绑、奶粉罐藏毒等等形式存在……此前,曾有一篇《一批中国女孩在海外排队等待死刑》在网上热传,提到的恰恰是这类案件。

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必定存在一个极具争议的焦点,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带的是毒品?怎么判断是否明知或被骗?有什么认定标准?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第十条: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二、“有罪判决”之案例观察

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谢××从加拿大经香港入境回国,在香港一侧口岸停留时,为赚取好处费××元,帮助一男子携带行李入境,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在海关检查时,谢××突然丢弃携带物品,海关在谢××丢弃的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牌止咳水××瓶,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检出可待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经查,谢××系在携带毒品走私入境时被海关关员查获,并非其自动投案。被告人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谢××犯罪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三、律师评析

“是否明知”是办理毒品案件的重点。

作者办理涉毒品的案件,阅卷时带着的首要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明知”,带着问题去阅卷,有助于去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种种线索。

在前述案例中,暂且抛开谢××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仅从归案前“为赚取好处费而带货,入境时也未向海关书面申报;海关检查时,突然丢弃携带物品”这些情节,能否认定谢×ד明知”?

谢××的种种行为,难以做出合理解释——为什么遇到检查却突然丢弃(太反常)?为什么以不同寻常的高额为他人携带(不合理)?——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第十条第(3)、(5)款的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明知”。

虽然谢××最终被定罪,但是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量刑仍然是实现了心理预期。

那么,有读者会问: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种“帮忙带货”的走私毒品案,究竟有没有辩护的空间?有没有行为人真的是被蒙骗?在过关时被海关“人赃俱获”,有没有最终判决无罪的?

有!真的有!

下一回,将带大家看一看《“帮忙带货”之无罪判决案例评析》

(注:据新闻报道,内地跟香港正在有计划地推进口岸通关工作,难免,未来又会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又会有人热心帮助而被蒙骗,无论如何都必须引起警惕。)

张霖律师,近年经办的部分刑事案件(不断更新中):

1、X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7年,经辩护,重审改判为2年3个月);

2、L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检院量刑建议7-8年,经辩护判处3年刑期);

3、L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辩护,不批捕取保);

4、C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5、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6、Q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辩护,检察院作不起诉);

7、L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辩护,轻判);

8、H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辩护,轻判);

9、P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特别声明: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如需专项咨询,请私信联系,预约时间见面沟通。

本文链接:https://www.zhantian9.com/158348.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000000@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