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让我补交三年前的税(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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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10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施行统一的《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津冀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各项处罚事项在裁量标准上统一采用“一把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裁量基准统一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等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局长张有乾介绍,裁量基准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持续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多次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从严从重处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为营造京津冀区域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裁量基准对纳税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税收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局长卢自强表示,将进一步落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规定,推动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简易处罚网上办理等,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局长程俊峰表示,裁量基准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一项务实举措,有助于统一规范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原标题《10月1日起,京津冀统一7类53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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