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他人微信红包或构成盗窃罪(不要因为贪婪而抢其他人的专属红包)

微信里抢红包几乎每个人都玩过,有的还乐此不疲,就算金额不大,抢个几毛几分的,还是乐趣不小。但微信红包可不是随便抢的,有个家伙就因为抢红包被判刑了。

案情摘要

某日,李某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群二维码,加入了一个名为“某高校校友情”的微信群。

此时因处抗击疫情时期,该微信群内便提议大家可以通过发红包的形式自愿捐款,款项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同时指定了专门负责人,接收红包并购买物资。

李某见此,便动了歪心思。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红包名称标注为抗疫物资捐款之类的内容),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不仅拒不退还,还退出了该群。

也不知道李某这人是咋想的,李某随后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又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群主发现后,将李某拉黑,无法进入该群。同时报了警。

公安机关介入后,从李某处扣押现金1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了被害人。之后不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李某抢红包的行为构成何罪

对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曾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微信群里抢红包,抢了1200元,构成盗窃罪?法院:对,判了微信群里抢红包,抢了1200元,构成盗窃罪?法院:对,判了

 

一、侵占罪

持此观点的理由为,红包发出后,发红包的人即丧失了对财产(红包对应的货币金额)的占有,处于暂时无人占有的状态,且其他人均有机会通过操作去获取该财产。李某通过正常操作,轻轻地点一下,就能获得占有。李某操作的行为,并未侵犯权利人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因此区别于盗窃、抢夺等非法改变占有、支配权的财产类犯罪,不应做否定评价。

而当发红包的人要求其退还,但李某拒不退还的行为,则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认定其行为。

但该观点存在重大缺陷,也仅是少数人的观点。原因在于: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是正当的,比如捡到遗忘物、埋藏物,或基于委托而进行保管。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发红包之人明确了红包用途,即应尊重该权利人的占有改变意图,财产的占有权是有着明确指向的。李某擅自抢红包的行为,其实质也属于非法改变了财产的占有权。且微信群内发出的红包,则被接收之前,发红包之人并未完全丧失其占有(如无人接收,会自动退还),或者说属于微信平台暂时占有。该财产并不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二、抢夺罪

也有观点认为李某构成抢夺罪。微信群内的红包,群成员人人皆可见,且红包也明确标注为专人接收,财产归属性明确。李某擅抢红包的行为,属于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

该观点貌似具有一定道理,实践中到底是构成本罪还是盗窃罪的争论也比较大。到底是抢夺还是盗窃,结合下面的内容一并分析。

微信群里抢红包,抢了1200元,构成盗窃罪?法院:对,判了微信群里抢红包,抢了1200元,构成盗窃罪?法院:对,判了

 

三、盗窃罪

无论盗窃罪还是抢夺罪,均属于非法改变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致的,二者主要的区别便在于,改变这种财产占有状态的行为方式不同。

抢夺罪,其行为表现更为粗暴一些,是一种针对财产的公然夺取,并不介意被害人发现其不法行为,一般来说,被害人是眼睁睁的看着自己丧失对财产的占有。

而按照传统观点对于盗窃罪的理解,其行为应该符合秘密窃取的特点。被害人对财产占有的丧失当时,是不知情的,而行为人也不愿被害人发现其不法行为,是不知不觉的改变财产的占有。这也是传统观点中,认为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最大区别。一个是明目张胆,一个是不知不觉。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到底属于明目张胆,还是不知不觉?网络发展迅速的今天,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模式。

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

先说案件结果吧,法院的观点是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为什么是盗窃呢?李某的行为并不算秘密窃取吧?

的确,在微信群中的一举一动,自然算不上什么秘密。但要说是公然夺取,好像也够不上。

抢夺罪强调一个强行力取,行为人存在对财产的暴力,(区别于抢劫罪的对人暴力),而李某就是抢个红包,谈不上什么暴力不暴力的问题。以此来看,并不符合抢夺罪的行为表现。

而认定为盗窃罪,实际上就是采纳了盗窃罪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秘密窃取外,还包括公然窃取的这种观点。

即盗窃行为除了可以采用秘密的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一种有一定的公开性,但手段平和的行为方式(张明楷教授即持此观点),以区别抢夺罪这种针对财产采用的粗暴手段。

在本案的适用上,似乎更符合李某的行为。抢个红包而已,谈不上手段暴力或粗暴,但确实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非法改变了财产的占有、支配,盗窃罪,似乎更为合适。

但毕竟这种观点对传统观点的突破较大,除了网络红包这种特殊背景下,在现实中如果认可了这种公然盗窃观点的话,则极易导致其与抢夺罪的界限难以界定。争论自是不断。

您认为李某是盗窃还是抢夺,或有其他观点,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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